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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局关于下发《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旅游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及时准确掌握旅游从业人员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涉旅劳动就业工作,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经认真研究制定了《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此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的基本任务和内容是对新增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及学历构成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统计范围包括:新增星级宾馆、经济型酒店、乡村酒店、古镇客栈,农家乐(含星级),旅行社,景区景点(含A级),导游人员,涉旅培训机构,旅游产品生产企业、直接服务于旅游的餐饮、购物点,旅游汽车公司的从业人员数。如有新的增减项目,则另行通知。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要高度重视此项统计工作,形成定期报表制度。要根据规定的统计时间、统计范围、统计方法和统计口径,按照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至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再逐级上报至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程序,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 第七条 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当汇总报表中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条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发布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十条 对在新增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